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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推进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迅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改善人居条件以及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侵占公共部位(空间),破坏居住环境,引发邻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擅自破坏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增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责任感,切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以遏制不规范装修为重点,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强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督机构建设,理顺职责关系,明确职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开工申报、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保修等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快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及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构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人员登记造册、培训考核、从业资格认定等制度,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引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完善施工管理、材料采购和维护服务等规章制度,促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实现施工队伍专业化、持证上岗制度化、工程施工标准化、装修质量优良化。要定期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检查,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房屋质量、危及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开工申请、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后期维修等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

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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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宣传普及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住宅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公布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且未移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足额补交。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适合于山西生长的观赏树木有哪些?

适合山西生长的观赏树木如下:

水杉:其用途为速生用材树种及园林观赏树种,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叉子圆柏:可作为庭院观赏及绿化先锋树种,其枝、干、根可提取香精;新疆杨:其用途为防护林及观赏树种;垂柳:可作为为绿化及水土保持树种;加杨:又称加拿大白杨,是绿化及观赏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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