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室内装修设计_规范室内装修设计要求

2021装修规范国家标准要求条例?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我想自学室内装潢设计,应该怎么入门?

感谢邀请,

首先设计师是个综合性较强的职业:

1:电脑绘图软件必须熟练掌握(cad、3d max、vr/ls、ps)等,这是设计师传达设计给业主和工人的工具,

2:熟悉所有家居装饰的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熟悉家装常用的装饰材料及新型装饰材料的特性、市场行情,精通家装工程预算报价,这些能让你在做方案的时候能够心中有数,避免设计出来的东西最终做不出来,

3:有良好的美学功底及较新颖的设计思路,良好的语言组织能力及沟通技巧等等。。多看、多问、多想、多练。。成为设计师必备的八字真言。只要人类社会再不停的发展。有住房需求,那装饰设计永远都是最有前途的职业,

4:同时还得有自己的客户渠道,就像我们领导说的,设计师都是喂出来的,没有单子练手,很难成长

如何自学室内设计?

一.需要使用工具,必要的绘图软件,CAD,3dMAX,PS,草图大师等,为后期表现自己想法服务。

二.建筑再规划。1.掌握基本的建筑结构相关知识。2.把握各空间组合关系,空间动线分析,光线分析,功能分布,空间利用等。

三.风格体系,学习每个风格背后的文化,风格元素及特点。

四.人体工程学。室内各个方面的尺寸位置都会用到。

五.三大构成。平面构成(比例,排列,秩序),立体构成(空间的衔接,咬合,穿插等),色彩构成(色彩搭配)

六.材料体系。装饰材料的品种,性能,施工工艺,收口,搭配。

七.设备体系。1.中央空调系统。2.中央新风系统。3.中央净水软水系统。4.智能系统(安防,背景音乐,灯光控制,场景模式等)。5.中央除尘系统。等等

八.见多识广。入住大型酒店,体验式学习,学习大师作品,了解当下以及往后装饰流行方向。引导客户的客户装饰理念和生活方式。

我现在18岁,初中毕业,可以学室内装修和设计么?

当然可以学,不过在学设计之前,先要了解清楚未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都了解清楚了,才知道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是不是还有兴趣学习,

通常客户到公司,都是一个设计师搞定一个客户,这个设计师失败了,客户就走了,

那么你们公司的设计师未必都一直在忙乎,很多时候也是闲着的,

举例说明,比如公司有4个设计师正好空闲,那么就可以让这四个设计师同时给这个客户设计方案,如果客户在别家公司也找了设计师,那么就一共5个设计师参与竞争,其中有4个是你们公司的,那从概率上也有五分之四的成功率了对吧,

但是如果你们公司也只是一个设计师参与的话,那成功率只有二分之的机会,

【同时也可以鼓励设计师子自由组合成战略合作关系,这样每次谈客户的时候,实力自然就更强一些】

关公当然威猛,但是我不相信他一个人可以挑战十万兵马,恐怕打不死也能累死他对吧,

所谓英雄难敌四手。况且别家公司的设计师和你们公司的水平其实都差不多,

但是每次对决的时候,都是好几个人对付其他公司的一个人,那人多的自然胜算更大,

【如果担心,这样就算签单,也是好几个人分提成,平均一个人分不到多少了】

但是起码这样提高了成功率,总比一点也分不到好多了,

而且,每个单子的成功率都提高了,这样就能多签好多单子,这样每个人的提成就都补上了,

如果不合作的话,很可能很多人都赚不到一分钱,公司就每个月交房租水电,上税,给不能给公司赚钱的人发工资,

上面说的团队合作的策略,

还有做事的策略

就是设计方案的目的是 让客户得到满意的方案,而并非是自己设计出来让设计师自己满意的方案,

要明确目的性,才能更有效的效果,

只要让客人得到合理 实用 满意的方案。至于方案是谁做的?不重要。

不管是设计师呕心沥血的熬夜奋战,还是喝茶聊天的网上下载一套效果图,

只要结果是好的,那么就是好的,

【强调,自己呕心沥血的熬夜奋战,未必代表这个设计师 就是真的好心或者正直,

因为很多时候 “设计师”并不专业,自己“捏造”出来的方案,真的装修出来的话,简直惨不忍睹,所以非要把这种垃圾强加给客户接受的话,用丧尽天良来形容不为过,对吧,和逼良为娼 差不多嘛,哈哈,

所以,设计师应该一正面的 阳光的态度来对待设计方案,就是 方案一定要 实用 美观 合理 让客户非常满意{谁做的方案 不是重点}

房子也不是一夜之间就盖好了,

最快也得一两年才能交钥匙,但是房子还没盖就开始卖房子了,户型图也早就有了,

所以,如果你是等客户找到你的时候才准备设计方案 谈预算,已经就晚了,

应该房子一开始卖的时候,就应该去售楼处搞到平面图,并了解 楼盘销售的针对客户群体,

然后自己也分析出客户群体,医生?律师?职工工人?还是外来人口?或者富商名人?

然后针对这些分析结果,每个户型都设计出几种风格的装修方案,比如欧式风格一个户型设计50套方案100套也行(做不过来就上网下载户型结构相似的效果) 中式风格50套方案,现代简约的100套方案,

预算也是,根据各种风格的方案做几种档次的预算,这两年间,还要不断的追踪这个小区的销售情况,获得准确的客户资料,再更有针对性的 修改完善这些设计方案,有机会的话,可以提前和已经购房的客户签约收定金,

这样两年后,等客户交了钥匙找公司装修的时候,你还用手忙脚乱,抓耳挠腮吗?

有了这些准备完善的硬资料,就算没有设计师,找几个饭店服务员也可以签单。

另外装修公司还要不断的为公司储备人才....

设计师可以自己公司培训,

1.先找几个老设计师,

2.在公司门口贴告示:装修公司培训设计师,理论加实践。毕业即可就业。

3.招来的学员分派给老师设计师当学员“助理”,老设计师负责培养自己的助理(学员)

4.学员的业绩提成 分一个点给老师,(也就是说谁的徒弟越多,将来额外收入也越多)

5.这样的机制设计,就不会出现(有了徒弟就没有了师傅)的情况,师傅可以更轻松的赚钱,所以更加愿意倾囊相授,以此良性循环

【解决 装饰公司 设计师紧缺问题】

第一、

装修公司奋斗在第一线,

所培训的都是实用性的东西,

不像培训班 和大学那样 和社会脱节,毕业等于失业的状态

【装修公司的培训,当然更容易 毕业等于就业,也许在学习过程中就已经就业了】

第二、

一方面很多学了设计的“设计师”们找不到工作,

是没工作机会?还是能力不够呢?

另一方面很多公司也天天发愁设计师资源问题,

为什么呢?是没设计师去应聘吗?

还是来的设计师能力欠佳?

负责教育的,不知道市场需要什么人才,

需要招工的,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员工? 何为?

【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案 就是 用人单位 亲自培训 自己所需要的人才】

最好的设计方案 ----------------------业主20年后也不会后悔的方案

最好的施工质量----------------------无须售后【质量绝对过硬,当然就无须售后】

至于预算,如果做到以上两点,其实价格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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