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甘肃装饰装修标准规范

2000年时兰州地区房屋装修标准多少?

1. 2000年时兰州地区的房屋装修标准相对较低。

2. 这是因为在2000年时,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较落后,装修行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装修材料和工艺也相对简单,因此装修标准相对较低。

3. 此外,2000年时的兰州地区房屋装修标准也受到当时的建筑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可能没有现在的装修标准严格和细致。

随着时间的推移,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进步,房屋装修标准也逐渐提高,更加注重质量和舒适度。

甘肃省小区装修噪音时间规定?

甘肃省小区装修为了给广大居民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对于装修时间是有规定的,每天早晨8:—12点,下午2.30—6.00,周末不得进去小区搞装修。

兰州小区不让装修怎么投诉?

可以找相关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找居委会、派出所协商解决等。小区物业归物业管理处管理,部分地区的物业管理处在城市管理局,也有城市将物业管理处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城市管理局。如果遇到了物业不作为的情况,建议小区的业主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馈,以便能够及时的解决。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12月1日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将全文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公共物业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商业、工业、仓储等各类不动产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管理。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备;

(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记录。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有关纠纷,并及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管理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时维修、更新公共设施和相关设备,保障使用的安全、有效、舒适。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接受健康检查,确保不患传染性疾病。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文明、礼貌,不得有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排,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的管理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公共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公示。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物业服务的改进和提高。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维修、更新公共设施和相关设备,确保使用的安全、有效、舒适。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时维修、更新公共设施和相关设备,保障使用的安全、有效、舒适。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开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方式,侵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停止公共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修或者更新,危害业主、使用人安全的;

(四)擅自变更公共设施和相关设备的使用性质,危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收受、索要业主、使用人财物的;

(二)私自占有、挪用业主、使用人财物的;

(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前往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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